(三)、胎兒是否僅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?
生命始於受孕之時,因此墮胎就等同於殺人。面對胎兒,與其說他是母親權益的一部份,不如說他是另外一個個體而擁有生存權。
生物學認為,懷孕的時候,是有兩個不同的身體並存,這是一個科學事實。其一是母親自己的身體,另外還有一個身體是孩子的,許多懷孕婦人和胎兒的血型不同,這就顯示他們是兩個不同的身體。一個人有兩種不同的血型,這在醫學上是不可能的。還有一個證據,女性所懷的胎可能是男孩,清楚可見胎兒是另一個身體。
在紐西蘭歐克蘭的胎兒學生理學教授李雷(A.W.Lioey)被譽為「胎兒學之父」,他說:「在生物學上而言,沒有一個階段的胎兒可視為母親的附屬物。根據遺傳學,從受孕開始,母親和嬰兒是兩個不同的個體。在生理學上,我們必須承認,懷孕過程極大部分是操之於孕體。」
此外,另有一個科學事實告訴我們,這個在母腹中的小生命,有指紋、手、腳、皮膚、眼晴、耳朵與生殖器官,這些都不是母親的;他有自己的肺、呼吸、血液、心臟和血液循環迴圈,不是母親的;他有自己的嘴、胃、消化系統,這些也都不是母親的。
所以,胎兒不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,正如「一個吃奶的嬰兒不是他母親乳房的一部分,又如試管嬰兒不是試管的一部分。胎兒與母親的子宮,分明是不同的。如果將一對黑人夫婦的受精卵移植到一個白人婦女體內,她所生的是一個黑皮膚的嬰兒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