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注我們:

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

治要綱目

為政 > 法律

「夫監司①以法擧②罪,獄官案劾盡實③,法吏據辭④守文⑤,大較⑥雖同,然至於施用⑦,監司與夫⑧法獄,體⑨宜小異;獄官唯實⑩,法吏唯文⑪,監司則欲擧大而略⑫小。何則⑬?夫細過微闕⑭,謬妄⑮之失,此人情之所必有(舊有字下有固所不犯之地六字刪之),而悉糺以法⑯,則朝野無全人⑰。此所謂欲治而反亂者也。」(卷三十 晉書下.傳)

【註釋】①監司:監察地方屬吏的司、道諸官。漢以後的司隸校尉和督察州縣的刺史、轉運使、按察使、布政使等通稱為監司。②擧:提出。③案劾盡實:審理核實罪狀完全按照實情。④據辭:根據被告與原告在案件審理中所說的言詞。⑤守文:遵行法令、典章。⑥大較:大略、大概。⑦施用:施行。⑧夫:文言文中用於句中,無義。⑨體:事物的本質形態或主要部分。⑩唯實:著重事實。⑪唯文:著重法令、典章之條文。⑫略:省去、簡化。⑬何則:為什麼。⑭微闕:闕音「缺」,quē ㄑㄩㄝ。細小的過失。闕,過失。⑮謬妄:荒謬而愚昧狂妄。⑯悉糺以法:全部依法糾察。悉,全部。糺,古同「糾」,糾正,矯正、改錯。⑰全人:人格、道德和學行等各方面毫無瑕疵的人。

【白話】(劉頌上疏說):「監司官員依法檢舉罪行,獄官調查案件實情,法吏根據訴訟的供詞中所陳述的事實處理案件,這些事情雖然大致上都一樣,然而到了執行的時候,監司和法吏、獄官在具體做法上還是應該稍有區別。獄官主要考慮事實方面的問題,法吏著重法令、典章之條文的事情,監司則應該檢舉大過而忽略小過。這是為什麼呢?那是由於小過失、小缺點以及荒謬愚妄,都是人們難免會犯的,如果都要繩之以法,那麼朝野就不會有人格、道德和學行等各方面毫無瑕疵的人了。這就是所謂想把國家治理好卻反而使國家遭致混亂的做法啊!」

規矩①者,方圜②之正也。雖有巧目利手,不如拙③規矩之正④方圜也。故巧者能生規矩⑤,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圜。聖人能生法⑥,不能廢法⑦而治國。故雖有明智高行⑧,背⑨法而治,是廢規矩而正方圜也。(卷三十二 管子.法法)

【註釋】①規矩:規,畫圓的器具。矩,畫方形或直角的器具,即曲尺,木匠用來求直角的尺。縱長橫短,形似直角三角形的勾股(直角旁的短邊稱為「勾」,長邊稱為「股」,對著直角的邊稱為「弦」)兩邊,上刻以分寸,用來度量相鄰面是否垂直或畫直角。也稱為「矩尺」、「木尺」、「魯般尺」。②圜:音「元」,yuán ㄩㄢˊ。圓、圓形。《周禮.冬官考工記.輿人》:「圜者中規,方者中矩。」③拙:笨拙,喻粗糙。④正:糾正,修正。⑤生規矩:製作規和矩。⑥生法:制訂禮法。⑦廢法:廢棄禮法。⑧高行:行音「幸」,xìng ㄒㄧㄥˋ。高尚的品行。⑨背:背棄。

【白話】圓規和矩尺,是用來校正方圓的,人縱然有明銳的眼睛和靈巧的雙手,卻不如笨拙的規矩能校正方圓。因此,靈巧的人雖然能夠製作規和矩,卻不能廢棄規矩來校正方圓。聖人雖然能夠制訂禮法,卻不能廢棄禮法來治國。所以雖有智力非凡、德行高尚的君主,如果背棄禮法來治國,就如同廢棄規矩來校正方圓一樣。

先王①當時②而立法,度務③而制事④。法宜其時則治⑤,事適其務,故有功⑥。然則法有時而治,事有當⑦而功。今時移⑧而法不變,務易⑨而事以古,是法與時詭⑩,而事與務易也。故法立而亂益,務爲而事廢。故聖人之治國也,不法古⑪,不循⑫今。當時而立功,在難而能免。今民能變俗⑬矣,而法不易;國形更勢⑭矣,而務以古。夫法者,民之治也;務者,事之用⑮也。國失法則危,事失用則不成。故法不當時,而務不適用,而不危者未之有⑯也。(卷三十六 商君子.六法)

【註釋】①先王:古代聖王。②當時:即時、適時,合於時宜。③度務:度音「惰」,duò ㄉㄨㄛˋ。考慮、推測事情或工作。④制事:規劃工作、職務。⑤治:國家太平。⑥有功:有功績。⑦當:音「蕩」,dàng ㄉㄤˋ。合宜。⑧時移:時代變遷。⑨易:改變。⑩詭:音「鬼」,guǐ ㄍㄨㄟˇ。違反、違背。⑪法古:效法舊制。⑫循:遵守、依照。⑬民能變俗:百姓已經改變習俗,上世之民愚而今世之民巧。⑭國形更勢:更音「耕」,gēng ㄍㄥ。國情已改變。形,情勢。⑮用:功效。⑯未之有:未有之。

【白話】古代聖王順應時勢來制定法度,考慮國家的要務然後再去做事。法度適合時宜,國家就會安定;事情與國家的要務相符合,所以會有功績。那麼,法度和當時的情勢相應,社會才會安定,事情符合當務之急,才會有功效。然而,如今時勢轉變了而法度卻沒有隨之改變,國家的要務改變了而做事仍沿襲舊例,這就是法度與時宜相違背,而事情與急務不一致。所以,法令制定了,但動亂卻更多;國家要務確立了,但事業卻反而荒廢。所以聖人治理國家,不盲目效法古代的舊例,不因循順從今人的意見。適應時勢去建立功業,身處困境而能夠避免災難。如今,百姓已經改變習俗了,但是法度卻不改變;國情變化了,然而國家的要務卻還依照舊例。法度,是用以保證人民安定的;國家要務,是用以保障做事效用的。國家喪失法度就會危亡,做事失去效用則不會成功。因此,法度不順應時勢,國家要務不符合社會需要,想要不會有危險,是從未有過的。

名分①未定,堯、舜、禹、湯且皆加務②而逐之;名分已定,貪盜不取。今法令不明,其名③不定,天下之人得議④之,此所謂名分不定也。夫名分不定,堯、舜猶將皆折⑤而姧⑥之,而況衆人乎?故聖人必爲法令置官⑦也,置吏⑧也,爲天下師⑨,所以定分也。名分定則大詐⑩真(真作貞)信⑪,巨盜⑫(巨盜作民皆)愿愨⑬,而各自治⑭也。(卷三十六 商君子.定分)

【註釋】①名分:所居地位的名義和所應有應盡的職分。②加務:加倍。③名:指名位職分。④議:評論是非。⑤折:猶言枉道,違背歪曲正道也。⑥姧:同「奸」。干犯,擾亂。⑦官:由中央政府任命,在政府機關擔任公職的人。⑧吏:由地方政府任命,從事公務的人。⑨師:榜樣、借鏡。⑩詐:狡猾、虛偽。⑪真信:貞信,正直誠實。⑫巨盜:大盜。⑬愿愨:愨音「卻」,què ㄑㄩㄝˋ。樸實,誠實。愿,忠厚、謹慎。愨,誠實、忠厚。⑭自治:自行管理或處理。

【白話】事物當所居地位的名義和所應有應盡的職分還未確定時,堯、舜、禹、湯尚且都會努力奔走去追逐它;名位職分已經確定後,就連貪婪的盜賊也不敢奪取。現在法令制度不明確,其名位職分不確定,天下人就有理由去議論它。這就是所謂的名位職分不確定。凡是名位職分不確定的事物,堯、舜還都將會違背正道而侵犯名分,更何況是一般人呢?所以聖人必定要為法令設立官職,設置官吏,作為天下人的榜樣,目的就是為了要確定名位職分。名位職分確定了,奸詐之人可以變得正直誠實,人民都謹慎忠誠,都能各自約束自己。

為政者,不可以不知民之情,知民然(然上恐脫情字)後民乃從令。己所不欲,不施之於人,令安得不從乎?故善政者,簡而易行,則民不變;法存身而民象①之,則民不怨。(卷四十八 體論)

【註釋】①象:效法,仿效。

【白話】治理政事的人不能不了解民情,了解民情然後百姓才會聽從命令。自己不想要的,不強加給他人,百姓怎麼會不聽從命令呢?所以善於治理政事的人,政令簡明容易推行,百姓就不生變亂;以身作則遵守政令而百姓效法,那麼百姓就不會埋怨。

故夫名分定,勢治之道也;名分不定,勢亂之道也。故勢治者不可亂也,勢亂者不可治也。夫勢亂而欲治之,愈亂矣;勢治而治之,則治矣。故聖人治治,不治亂也。聖人為民法,必使之明白易知,愚智遍能知之,萬民無陷於險危也。(卷三十六 商君子)

【白話】所以名分確定,是勢所必治的方法;名分不確定,是勢所必亂的途徑。因此,勢所必治就難以讓它混亂,勢所必亂就無法治理。勢所必亂而想去治理,往往會更加混亂;勢所必治再加以治理,則社會安定太平。所以聖人在勢所必治的情況下治國,而不是在勢所必亂的情況下整治。聖人為百姓制定法律,一定要使它明白易懂,讓愚人和智者都能夠理解它,那麼天下百姓就不會(因為不知法)陷於危險的境地。

法出而不正,是無法也;法正而不行,是無君也。(卷五十 袁子正書)

【白話】法律頒布而不能做到公正,等於沒有法律;法律公正但是不能施行,等於沒有君王。

公之於法,無不可也,過輕亦可,過重亦可;私之於法,無可也,過輕則縱姦,過重則傷善。今之為法者,不平公私之分,而辯①輕重之文,不本百姓之心,而謹奏當②之書,是治化在身而走求之也。(卷四十八 體論)

【註釋】①辯:通「辨」。辨析。②奏當:當音「噹」,dāng ㄉㄤ。審案完畢向皇帝奏聞處罪意見。當:判罪。

【白話】以公心執法,沒有什麼不可以的,(只要出於公心,)用法輕一點也行,用法重一點也行(人民都會心服);以私心執法,都是不可以的,用法太輕就會縱容姦邪,用法太重就會傷害善良。今天那些執法者,不平衡公私的區分,卻來辨析法律輕重的條文,不以民心為出發點,而只謹慎於使上奏判罪的文書得當,這就好像治理教化之道本在自身卻跑去別處尋求一樣。

非患銚①鉏②之不利,患其舍草而芸苗也;非患無準平③,患其舍枉而繩直也。故親近為過不必誅,是鉏不用也;疏遠有功不必賞,是苗不養也。故世不患無法,而患無必行之法也。(卷四十二 鹽鐵論)

【註釋】①銚:音「搖」,yáo ㄧㄠˊ。大鋤。②鉏:音「除」,chú ㄔㄨˊ。鋤草翻地的農具。③準平:測量平面的儀器。

【白話】不必擔心鋤頭不銳利,要擔心的是拿鋤頭的人放過了雜草卻鋤掉了禾苗;不必擔心沒有水準器,要擔心的是拿水準器的人不去糾正彎的卻去糾正直的。所以執政者對親近的人做了壞事不一定加以懲處,這就如同不使用鋤頭除草;疏遠的人有了功勞不一定予以獎賞,這就如同不養育禾苗。所以對社會來說,不怕沒有法律,就怕有了法律卻存在不一定依照執行的情況。

仲弓曰:「古之禁何禁?」孔子曰:「析言破律①,巧賣法令者也。亂名改作,變易官與物名。執左道②以亂政者,殺。左道,邪道。作淫聲③,淫逸惑亂之聲。造異服,非人所常見。設奇伎奇器,以盪④上心者,殺。怪異之伎,可以眩曜人心之器。盪,動也。行偽而堅,行詐偽而堅守。言偽而辨,學非而博,順非而澤⑤,順其非而滑澤之。以惑眾者,殺。假於鬼神時日卜筮⑥,以疑民者,殺。此四誅者,不待時,不以聽⑦。」不聽於棘木之下也。(卷十 孔子家語)

【註釋】①析言破律:謂巧說詭辯,曲解律令。②左道:歪門邪道。③淫聲:淫邪的樂聲。④盪:移動、搖動。⑤順非而澤:順從邪惡之事,還要曲加粉飾。⑥卜筮:筮音「市」,shì ㄕˋ。古時預測吉凶,用龜甲稱卜,用蓍(音「失」,shī ㄕ)草稱筮,合稱卜筮。⑦聽:指在棘木之下(古代審案之地)再加審理。

【白話】仲弓問道:「古代的禁令都禁止什麼?」孔子說:「用好聽的言語鑽法律空子,變亂名義篡改法度,用歪門邪道淆亂國政的人,殺。創作淫亂的音樂歌謠,製作奇裝異服,以各種異術和罕見的器物,來動搖君主心志的人,殺。行為詭詐且頑固不化,言辭虛偽且善於巧辯,所學習的並非正道卻很淵博,順從邪惡之事還要曲加粉飾,用以迷惑民眾的人,殺。假借鬼怪神靈、天時變化、占卜算卦,來惑亂民心的人,殺。對這四類罪犯的處決,不必等待規定的處決時間,也不必廣泛的聽取意見就可以實施了。」

法令者治之具,而非制治①清濁之源也。(卷十二 史記下)

【註釋】①制治:猶統治。

【白話】法令是治理天下的一種工具,而不是導致政治清明或污濁的根源。

君不法天地,而隨世俗之所善①以為法,故令出必亂。亂則復更為法,是以法令數變,則群邪成俗,而君沉於世,是以國不免危亡矣。(卷三十一 六韜)

【註釋】①善:喜好。

【白話】如果君主不效法自然常道,而附和世俗的喜好來制定法令,那麼這樣的法令一旦頒布,必定會引起混亂。出現混亂後再更改法令,所以導致法令被屢次修改,這就使得奸邪的風氣流行起來,而君主沉溺於世俗之中,因此國家就免不了危亡了。

一令逆者,則百令失;君令一逆,民不從,故百令皆廢也。一惡施者,則百惡結。一惡得施,則百惡結而相從也。(卷四十 三略)

【白話】一項政令違逆人心,所有的政令就都會失去作用;一件壞事施行了,上百件壞事就會接連發生。

道徑眾,民不知所由也;法令眾,人不知所避也。故王者之制法也,昭乎如日月,故民不迷;曠乎若大路,故民不惑。幽隱遠方,折乎知之;愚婦童①婦,咸知所避。是故法令不犯,而獄犴②不用也。(卷四十二 鹽鐵論)

【註釋】①童:愚昧、淺陋。②獄犴:犴音「暗」,àn ㄢˋ。牢獄。犴,古指鄉亭牢獄。

【白話】道路多了,人們就不知道該走哪一條;法令多了,百姓就不知道怎樣避免觸犯法禁。因此,聖明的君主制定法律,如同日月一樣昭明,所以百姓不會迷惘;如同大路一樣寬廣,所以百姓不會疑惑。連偏僻遙遠之地的人,也能清楚了解法令;愚昧無知的婦女,也都知道怎樣避免犯法。因此法律和政令沒人違犯,監獄也不需要使用。

法非從天下,非從地出,發於人間,反己自正也。誠達其本,不亂於末;知其要,不惑於疑;有諸己,不非諸人;無諸己,不責於下;所禁於民者,不行於身。故人主之制法也,先以自為檢戒(戒作式)①,故禁勝於身,即令行於民矣。(卷三十五 文子)

【註釋】①檢戒:當作「檢式」。法式、法度。

【白話】法令制度不是從天上掉下來,也不是從地下生出來,而是人們制定出來的,又反過來約束人們端正自己。果真通達了根本,就不會在枝末細節上犯錯誤;掌握了綱要,就不會被疑難所困惑;人君自己能做到,也不會去指責別人沒做到;自己做不到,更不會要求臣民要做到;所禁止百姓不能做的事,自己首先不做。因此人君制定法令,自己先要做出守法的模範,而法律、禁令都能在領導者本身率先實踐,那麼,政令必然能在民間暢行無阻。

子曰:「聽訟①吾猶人。與人等。必也使無訟乎!」化之在前。(卷九 論語)

【註釋】①聽訟:審理訴訟、審案。

【白話】孔子說:「審理訴訟案件,我跟別人的方式差不多。但我一定盡力使訴訟案件不發生才好。」

文王①問太公②曰:「願聞治國之所貴③?」太公曰:「貴法令之必行。必行則治道④通,通則民太利⑤,太利則君德彰⑥矣。」(卷三十一 六韜.文韜)

【註釋】①文王:即「周文王」。②太公:即「姜太公」。③貴:注重、重視。④治道:治理國家的方針、政策、措施等。⑤太利:即「大利」。太,大也。⑥彰:表露、宣揚。

【白話】周文王問姜太公:「我想知道治理國家要重視哪些方面?」姜太公回答說:「要重視國家的法令必須能貫徹施行。能實施,則治國的方針、政策就會通暢,通暢則人民就會得到很大的利益,人民獲得了大的利益,君主的仁德就會得到彰顯。」

凡赦①者,小利而大害者也,故久而不勝②其禍;無赦者,小害而大利者也,故久而不勝其福。故赦者,奔馬之委轡③也;無赦者,痤疽④之砭石⑤也。先王制軒冕⑥,足以著⑦貴賤,不求其觀⑧也。使君子食⑨於道⑩,小人⑪食於力⑫。君子食於道,則上⑬尊而民順;小人食於力,則財厚而養足⑭。(卷三十二 管子.法法)

【註釋】①赦:寬免應得的刑罰。②不勝:勝音「生」,shēng ㄕㄥ。無限。③委轡:轡音「佩」,pèi ㄆㄟˋ。丟棄馬韁繩。委,捨棄、丟棄。轡,控制牛、馬等牲口的韁繩。④痤疽:痤,cuó ㄘㄨㄛˊ。疽音「居」,jū ㄐㄩ。毒瘡。⑤砭石:砭音「邊」,biān ㄅㄧㄢ。中國最古老的醫療用具。在石器時代,人們為解除疾病的痛苦,常以石塊磨成尖石或片狀,用以破開膿包及放血等。今則多以金屬製品替代。也稱為「砭鍼(音「針」,zhēn ㄓㄣ)」、「石針」。⑥軒冕:冕音「免」,miǎn ㄇㄧㄢˇ。古代卿大夫的車服。古制大夫以上的官員才可以乘軒服冕。軒,古代一種有篷、有屏蔽的車子,多為貴族所乘。冕,古時大夫以上的王侯所戴的禮帽。⑦著:音「住」,zhù ㄓㄨˋ。標舉、標示、明示。⑧觀:外觀好看。⑨食:生計、俸祿。⑩道:思想、方法、道理。⑪小人:平民百姓。⑫力:勞力,喻守本分。⑬上:國君。⑭養足:充足的照顧、撫育。

【白話】大凡施行赦免,只有小利卻有大害,因此長期施行就會禍患無窮;不施行赦免,有小害卻有大利,因此長期施行就好處無窮。所以,施行赦免,正如奔馬時,丟棄馬韁繩;不施行赦免,就像患痤瘡時,得到了用以治病的砭石。先王規定車子與禮帽的式樣,是用來分清貴賤等級的,不是追求外觀好看。讓官吏依靠行道治國來生活,讓百姓依靠勞力生活。官吏依靠行道治國來生活,君主就尊貴,百姓就順從了;百姓依靠勞力生活,財物就豐厚,給養就充足。

夫法①者,天下②之凖繩③也,人主④之度量⑤也。懸法⑥者,法不法⑦也。法定之後,中繩⑧者賞,缺繩⑨者誅⑩。雖尊貴者⑪不輕⑫其賞,卑賤者⑬不重其刑。犯法者,雖賢必誅;中度⑭者,雖不肖⑮無罪,是故公道行,而私欲塞⑯也。(卷三十五 文子.上義)

【註釋】①法:法令制度。②天下:古代中國境內區域。③凖繩:比喻權衡事物的法度。④人主:國君。⑤度量:規格、標準。⑥懸法:古代將法令懸在門闕(音「卻」,què ㄑㄩㄝˋ)上公布,故稱公布法令為「懸法」。⑦法不法:依法懲處違法之人。第一個「法」,動詞,謂依法懲處。⑧中繩:中音「眾」,zhòng ㄓㄨㄥˋ。符合法度。中,符合。繩,法度。⑨缺繩:不符合法度。⑩誅:懲罰、懲治。⑪尊貴者:身分顯貴的人。⑫輕:當動詞,減少。⑬卑賤者:身分卑微低賤的人。⑭中度:合乎法度。⑮不肖:不賢,無才能。⑯塞:音「色」,sè ㄙㄜˋ。遏制。

【白話】法令制度是天下人言行的準則,是國君權衡事物的標準。公布法令,就是要懲罰違法的人。法令制度確定之後,符合法規的就給予獎賞;違背法規的就給予處罰。即使是身分顯貴的人守法,也不減少對他們的賞賜;身分卑微低賤的人犯法,也不加重對他們的處罰。違反法令制度的人,雖是賢才也要被處罰;遵守法令制度的人,儘管是無能之輩也不會被處罰。於是公道就能推行,個人的欲望就能受到遏制。

夫廢法度①而好私議②,則姦臣③鬻權④以約⑤祿;秩(秩舊作杖下同改之)官⑥之吏,隱下⑦而漁民⑧。諺⑨曰:「蠹衆而木折,隙大而牆壞⑩。」故大臣⑪爭於私,而不顧其民,則下離上⑫。下離上者,國之隙也。秩官之吏,隱下以漁百姓,此民之蠹也。故國有隙蠹而不亡者,天下鮮⑬矣。故明主任法去私⑭,而國無隙蠹矣。(卷三十六 商君子.脩權)

【註釋】①法度:法律和制度。②私議:私下議論。③姦臣:奸詐陰險的臣子。④鬻權:鬻音「玉」,yù ㄩˋ。謂弄權以謀利。鬻,賣也。⑤約:要求,求取。⑥秩官:常設的官。⑦隱下:隱瞞下情。⑧漁民:欺凌百姓。漁,動詞,用不正當的手段掠奪、謀取。⑨諺:民間口頭流傳,具有說理、勸誡等作用的語詞。⑩蠹衆而木折,隙大而牆壞:蠹音「杜」,dù ㄉㄨˋ。蠹蟲眾多,會蛀壞樹木;裂縫逐漸增大,會使牆傾倒。比喻敗類眾多,必至敗壞國家。蠹,蛀蟲。隙,壁縫,空隙。⑪大臣:擔負國家重任的官吏。⑫下離上:百姓就會和朝廷離心離德。⑬鮮:音「顯」,xiǎn ㄒㄧㄢˇ。少。⑭任法去私:依循法度而去除私欲。

【白話】君主廢棄法度而喜歡私人的議論,那麼奸臣就會通過玩弄權術來謀取利祿;常設之官的小吏就會隱瞞下情而掠奪百姓的利益,侵害百姓。諺語說:「蠹蟲眾多,會蛀壞樹木;裂縫逐漸增大,會使牆傾倒。」所以,擔負國家重任的官吏們,爭奪私利而不顧及百姓,那麼百姓就會和朝廷離心離德。百姓和朝廷離心離德,就是國家的「裂縫」;常設之官的小吏隱瞞下情來掠奪百姓的利益,就是人民的「蛀蟲」。因此,國家有了「裂縫」和「蛀蟲」而不滅亡的,這是天下少有。所以,賢明的君主依循法度而去除私欲,這樣國家就沒有「裂縫」和「蛀蟲」了。

人之性有仁義之資①,非聖王為之法度,不可使向方②也。因其所惡以禁姦,故刑罰不用,威行如神矣。因其性,即天下聽從;咈③其性,即法度張④而不用。(卷三十五 文子)

【註釋】①資:稟賦。②向方:歸向正道。方:義方。③咈:音「服」,fú ㄈㄨˊ。違背。④張:設立。

【白話】雖然人性具有仁義的稟賦,但沒有聖明君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約束,就不可能使其歸向正道。依據人民認為惡的來禁絕姦邪,這樣刑罰不必動用,而威勢就暢行如神明一樣。順應人的天性,就能夠使天下人順服;違背人的天性,即使法度建立也難以發揮作用。

法令者,民之命也,為治之本也,所以備民①也。智者不得過,愚者不得不及。名分不定,而欲天下之治,是猶欲無饑而去食(去食下舊無欲字補之),欲無寒而去衣也,其不幾②亦明矣。一兔走,而百人追之,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,由名之未定也。夫賣兔者滿市,盜不敢取,由名分之定也。(卷三十六 商君子)

【註釋】①備民:猶言保民。②不幾:沒有希望;不可希求。幾:通「冀」。

【白話】法令,是天下百姓的命脈,是治理國家的根本,其目的是用來保護人民的。聰明的人不能超越它,愚昧的人也不能不遵守它。名分不確定,而希望天下太平,就如同不想挨餓卻拋棄食物,不想受凍卻丟掉衣服一樣,這樣做達不到目的,是很明顯的了。一隻兔子在跑而上百人去追,並不是因為這隻兔子可以分成一百份,而是由於這隻兔子到底屬於誰,這個名分還沒有確定。賣兔子的人滿集市都有,而盜賊不敢奪取,是因為兔子的名分已經確定了。

天下之事,以①次為爵祿,以次進士,君子以精德顯。夫德有次則行修,官有次則人靜,事有次則民安。農夫思其疆畔②,百工思其規矩③,士君子思其德行,群臣百官思其分職④。上之人思其一道⑤,侵官⑥無所由,離業無所至。夫然,故天下之道正而民壹。(卷五十 袁子正書)

【註釋】①以:按。②疆畔:田界,引申為農田。③規矩:規和矩,校正圓形、方形的兩種工具。④分職:職分。⑤一道:指一以貫之的治理方法。⑥侵官:超越權限而侵犯其他官員的職權。

【白話】治理天下,要按法度授予爵位俸祿,要按法度招賢納士,這樣具有美好德行的士人君子就會得以彰顯。進德有法度,士人就會致力於修身;晉升官位有法度,官員就安守本分;辦事有法度,人民就會安定。農夫想的是他們的農活,工匠想的是他們的手藝,士人、君子想的是自己的德行,群臣百官想的是自己的職分,君主想的是一以貫之的治國方法,超越權限而侵犯其他官員職權的事就不會出現,摒棄正業的事也不會發生。只有這樣,天下的治理才能走上正道,百姓才能用心專一(沒有非分之想)。

非佞①折獄②,惟良③折獄,罔非在中。非口才可以斷獄,惟平良可以斷獄,無非在中正也。哀敬④折獄,咸庶⑤中正。當矜下民之犯法,敬斷獄之害人,皆庶幾必得中正之道也。(卷二 尚書)

【註釋】①佞:善辯;口才好。②折獄:判決訴訟案件。③良:良善。④哀敬:憐恤,同情。⑤庶:庶幾。將近,差不多。

【白話】不是靠巧言善辯能夠斷案,只有善良公正可以斷案,目的無非是使判決公正。要懷著憐憫體恤的心審判案件,那麼幾乎所判的案件都可以公正了。

凡聽五刑之訟①,必原②父子之親、立君臣之義,以權③之;意論輕重④之序、慎測淺深之量,以別之;悉其聰明、致其忠愛,以盡之。(卷十 孔子家語)

【註釋】①凡聽五刑之訟:本段亦見於《禮記.王制》。五刑之訟:墨、劓(音「意」,yì ㄧˋ)、剕(音「廢」,fèi ㄈㄟˋ。砍腳,也就是後來的刖刑。)、宮、大辟(音「譬」,pì ㄆㄧˋ)五種罪行的案件。②原:推究;考究;研究。③權:衡量。④意論輕重:依據其意念而斷定其犯罪之輕重。

【白話】凡是判決「五刑」之列的重大案件,一定要從體諒父子親情、君臣恩義的角度,來進行權衡(考慮其是否出於忠愛而犯法);要根據意念考慮犯罪的輕重程度、審慎地評估犯罪的深淺分量,來區別對待;要竭盡自己耳聞目察的辨析能力、加以自己誠懇仁愛的同情心,盡最大力量弄清並處理好案件。

誦先王之書,不若聞其言;聞其言,不若得其所以言;得其所以言者,言弗能言也。故「道可道者,非常道也;名可名者,非常名也。」故聖人所由曰道,所為曰事。道由金石①,壹調不可更;事猶琴瑟,每(每作曲)終改調。故法制禮樂者,治之具也,非所以為治也。(卷三十五 文子)

【註釋】①金石:指鐘磬一類樂器。

【白話】讀誦古代聖王的書,不如聽古代聖王所說的話;聽他們說的話,不如得到他說這些話的根本;得到他所說話的根本,就是得到那不可用言語表達的「道」。因此說,「道」如果可以講述,就不是永恆不變的道;「名」如果可以稱說,就不是永恆不變的名。所以聖人所遵從的被稱為「道」,所做的被稱為「事」。道如同鐘磬一樣,音調確定後就不能再更改了;事如同琴瑟一樣,每曲終了就可改調。法律、制度、禮儀和音樂,是治國的工具,並非治國的根本。

德教者,人君之常任也,而刑罰為之佐助焉。(卷四十五 昌言)

【白話】道德教化,是人君治國的常道,而刑罰只是德教的輔助。

古者明其仁義之誓,使民不踰①。不教而殺,是虐民也。與其刑不可踰,不若義之不可踰也。聞禮義行而刑罰中②,未聞刑罰任(任作行)而孝悌興也。高牆狹基,不可立也;嚴刑峻法,不可久也。(卷四十二 鹽鐵論)

【註釋】①踰:音「於」,yú ㄩˊ。越過、超過。②中:音「眾」,zhòng ㄓㄨㄥˋ。得當。

【白話】古時候(賢明君王)宣明以仁義修身的誓約,使百姓不逾越禮義。如果不先進行教育,等到百姓犯罪就加以殺戮,這是殘害百姓。與其制定刑法使百姓不敢觸犯,不如提倡禮義使百姓恥於違反。只聽說推行禮義,刑罰就能運用得恰當;沒有聽說過施行刑罰,孝悌之風就能興盛起來的。圍牆高大,地基狹窄,是不能立得住的;用嚴厲的刑法治理國家,是不能長久的。

 

善為治者,綱舉而網疏。綱舉則所羅者廣,網疏則小罪必漏。所羅者廣,則大罪不縱,則甚泰①必刑。微過必漏,則為政不苛;甚泰必刑,然後犯治②必塞。此為治之要也。(卷三十 晉書下)

【註釋】①甚泰:過分。泰,同「太」。②犯治:犯法於治世。

【白話】善於治理國家的人,會抓住總綱而讓法網稀疏。能夠抓住總綱,那麼它的涉及面就很廣;法網稀疏,則小過失就得以忽略。涉及面廣,則大罪不會縱容,大過必會懲罰。小過失得到忽略,那麼為政就不會苛刻。大罪一定懲處,則在治世違法亂紀的行為就會被遏制。這就是治理國家的關鍵。

先仁而後法,先教而後刑,是治之先後者也。夫遠物難明,而近理易知。故禮讓緩而刑罰急,是治之緩急也。(卷五十 袁子正書)

【白話】先實行仁義然後才用法令,先進行教化然後才用刑法,這是治理國家的重要先後次序。深遠的道理不易明瞭,眼前的道理容易了解。所以禮讓的教化要恆久持續地進行,而刑法的治理要快,這是治理國家的緩急之別。

凡我有官君子,欽乃攸司①,慎乃出令,令出惟行,弗惟反。有官君子,大夫以上也。歎而戒之,使敬所司。慎出令,從政之本也。令出必惟行之,不惟反改。二三其令,亂之道也。以公滅私,民其允懷②。從政以公平滅私情,則民其信歸之。(卷二 尚書)

【註釋】①欽乃攸司:恭敬對待你們所管理的工作。欽,恭敬。乃,你們。攸,所。司,主管、執掌。②懷:歸向、歸服。

【白話】周成王說,凡我的各級官長,要恭敬對待你們所管理的工作,慎重對待你們發布的命令。命令發出了就要實行,不能朝令夕改。用公正的心去掉個人的私情或恩怨,人民就會信任歸服。

《書》曰:「與殺不辜,寧失不經①。」(卷十七 漢書五)

【註釋】①不經:不合常法。

【白話】《尚書》說:「與其妄殺無辜,寧可犯不依常法的過錯。」也就是說,處理案件要體現仁政,司法的官吏要以仁德存心,避免冤獄。

 

分享至: